房地产行业
商贸贸易
建筑建材
现代服务
生物医药
金融行业
文化产业
电子商务
制造行业
互联网行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明确附加税费的计税(费)基数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的金额,但是并未明确预缴环节是否可抵减。
目前确实有税务机关,例如我们客户提到的当地税务机关允许预缴时附加税费的计税(费)基数可以减去期末留抵退税的金额。对于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当期可以少缴纳附加税费。但是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是无法将留抵退税而少交的附加税费单独体现出来的。
二、不可以减的税收原理、政策依据房地产企业目前可在土增税前扣除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70号规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答: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因此2017年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包括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理解和实操,需要谨慎对待,否则面临可能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的风险,甚至引发高新资格被取消,本期华税关注这一热点话题。
某公司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600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逾2200万元、人员费用逾800万元、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逾400万元全部遭到税局的质疑。质疑点和风险点分别为: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文件(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税务局有可能认为此公司归集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予进行加计扣除。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务局有可能认为不是研发专用的设备费用不予申报加计扣除。
西安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税收优惠
政策在哪里
西安有哪些税收
优惠政策
西安税收
优惠政策
西安的税收
优惠政策
提交成功
税务客服会在1-2小时内联系您,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
×
招商引资,入驻园区,享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是什么行业呢?
方便的话,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电话沟通对接更顺畅呢~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