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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该政策对公司型创投企业是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预缴阶段应无法享受,只能在汇算阶段通过纳税调整实现。认为,免征对象为“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汇算时,对“应纳税所得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的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即可实现该政策的适用。
1、年中个人股东发生变更,导致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提高或降低,是否影响年末纳税调减额的确定?
认为,在所不问。无论是转让股权导致比例降低或是新增投资导致比例提高,转让者和新投资者都已在交易或投资行为获得或支付了补偿,不应在确认应分股息时再区别对待,一律按年末持股比例确认即可。
2、该政策的适用将使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增加,未来分红时,如何确定个人股东的分红额?
认为,如公司型创投企业适用了该政策,相当于未来对个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前所得、对法人股东的分红为税后所得,属于两种不同计算口径的所得,显然不能在未来实际分红时,简单地按“拟分配金额*持股比例”计算。因此,应建立台账,按年度分别核算个人、法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如未来对累计利润进行一次分配,应保证个人股东的分红金额不超过台账中核算的个人股东应分利润总和。
如期间公司型创投企业发生对外投资等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的事宜,无特殊情况,应按持股比例确认个人股东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核减个人股东的应分利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适用税率均为20%。现有政策下,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如取得股息红利,将面临被双重征税问题,企业纳税压力可高达40%;如直接将公司股权予以转让,仅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即可。因此,按照现有政策,个人股东的最佳投资方式为:投资前即与公司约定低分红,投资后择机卖出股权套现,以保证尽量适用较低税率。
新政策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个人投资于公司型企业,无论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股权所得,都适用20%税率,基本不存在利用税率差进行利用西安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空间。不过,两种所得纳税时点的确认不尽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4、政策适用前后个人、法人股东分红的企业纳税压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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